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