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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