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