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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