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