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