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