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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