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