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