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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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