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三)质量保证文件;

(四)应急预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装投料,并应当按照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等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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