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三)质量保证文件;
(四)应急预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装投料,并应当按照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等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三)质量保证文件;
(四)应急预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装投料,并应当按照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