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期限按照核设施的实际状态和安全评估情况确定,但每次不超过二十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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