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格式和编写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格式和内容满足国家核安全局相应的要求;

(二)应当具有总目录;对篇幅较长的,应当有分卷目录;

(三)所有文字、图纸和图表应当清晰,不使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四)对所使用的图例、符号应当给予说明;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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