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