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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