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周期根据核设施具体情况和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为十年。评价结果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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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