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运行核设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调试大纲所确定的顺序、方法等要求完成调试试验项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调试大纲确定的所有调试试验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调试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首次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重要调试活动,可以设置控制点,并在运行许可文件中载明。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运行核设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调试大纲所确定的顺序、方法等要求完成调试试验项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调试大纲确定的所有调试试验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调试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首次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重要调试活动,可以设置控制点,并在运行许可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