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相关市场发生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违法案件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