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复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满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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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