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