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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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