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审得分标准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70%+测评分数2×3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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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