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培育期满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认定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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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