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条件:
(一)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
(四)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
(五)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