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报培育程序

第十四条

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后,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市场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间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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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