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报培育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平衡,遴选确定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展培育工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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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