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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