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