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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