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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