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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