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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