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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