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