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