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