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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