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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