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