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撤销、关闭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行政清理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