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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