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