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