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