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