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