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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