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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