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十九条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