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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