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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