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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