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