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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