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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