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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