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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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