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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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