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