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第八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