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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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