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